不超过99年·须遵守中央指南 州政府可延长租约地契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 · 日期:03-12-2010

国家土地理事会今日议决,各州政府可以更新或延长任何不超过99年的租约地契,除非政府需要征用有关地段充作公共用途,但必须遵守中央政府发出的相关指南和程序行事。

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指出,上述措施旨在迎合人民的需求,以免人民担忧失去土地。

他说,州政府必须根据有关条件执行上述指南,即:

(1)公开供“建筑物”或“工业”或“农业”使用的租约地契土地,地主可随时申请延长租赁,不受现有租赁剩余期限约束;

(2)申请者必须根据法律申请摊还土地和颁布土地手续费用;

(3)如果政府不需要征用土地,土地租赁可延长不超过99年;

(4)已制定的相关收费;

(5)一旦新土地登记后,新的土地租赁期将马上生效;

(6)不违反法律。

慕尤丁今日主持第六十六届国家土地理事会议后,向媒体发表谈话。出席者包括天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拿督道格拉斯以及秘书长拿督祖奥阿兹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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