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
信息来自: · 作者: · 日期:08-08-2008

2005 年 7 月,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和韩国共同发表了成立“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的意向声明。该伙伴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促进清洁能源和高效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实现发展经济、减少贫困、保证能源安全和减少空气污染的目标。该伙伴关系将遵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和各国国情开展国际合作,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补充,而非取代。

为落实该伙伴计划,各方于今年 1 月在澳大利亚举行了新伙伴计划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六方确定了新伙伴计划的宪章,作为伙伴关系的指导性文件,并在会后发布了公报。此外,各方同意在会后成立政策和实施委员会,作为新伙伴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 。经磋商,由 美国担任政策和实施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任期两年。

为落实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和宪章所确定的目标,在部长级会议上,各方还确定了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合作领域,并在政策和实施委员会下成立了八个行业工作组,由政府和企业代表组成。八个行业工作组分别是: (1) 更清洁化石能源; (2) 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供能; (3) 钢铁; (4) 制铝; (5) 水泥; (6) 煤矿开采; (7) 发电和输电;以及 (8) 建筑和家用电器节能。每个工作组设两名联合主席,管理该小组的日常工作。中国在其中担任更清洁化石能源、发电和输电工作组的联合主席( Co-chair )。

行业工作组将采用技术研究、试点、示范和实施项目、技能提高和交流、商业和信息交流(例如研讨会和高层政策对话)以及推广最佳做法等措施来落实具体工作。

“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着眼于通过技术合作和转让,以及项目层面的合作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补充,为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非正式译文,仅供参考)

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

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全球压倒一切的紧迫任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明确了增强获取负担得起、可靠和清洁能源的必要性;国际社会在“关于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德里宣言”中就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应重视发展问题达成了共识。

我们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各不相同,但我们已经共同努力并将继续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倡议基础上,我们将加强合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同时应对由此产生的包括空气污染、能源安全和温室气体强度等在内的相关挑战。

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将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并根据各国国情开展合作,创立一个新的伙伴计划,以开发、应用和转让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同时满足各国减少污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关切。

该伙伴计划将通过具体和切实的合作,促进现有的及正在出现的效益好和成本低的清洁技术和实践的开发、传播、应用和转让,以便取得实际成果。这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能效、清洁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液化天然气、碳捕获和储存、热电联产、甲烷捕获和使用、民用核能、地热、农村和山区能源系统、先进交通、建筑和住宅建设及维护、生物能、水力发电、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该伙伴计划还将就长期能源转化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开展合作,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大幅降低温室气体强度。这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氢能、纳米技术、尖端生物能技术、下一代核裂变和核聚变能源。

该伙伴计划将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方面分享经验,并探寻经济活动中降低温室气体强度的机会。

我们将制定一个不具约束力的文件,该文件将对本共同意向及实施本意向的方式方法加以进一步规定。我们还将特别考虑为该伙伴计划设立一个包括机构和资金安排的框架和吸引其他对此感兴趣和观点相同的国家参与的方法。

该伙伴计划还将协助各参与方加强人力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合作,并寻求私营部门参与的机会。我们将定期审查该伙伴计划,以确保其有效性。

该伙伴计划将与我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努力保持一致并有所促进;该伙伴计划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补充,而非取代。

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章程

我们,澳大利亚、中国、印度、日本、韩国和美国(统称为“伙伴国”)政府代表 2006 年 1 月 1 月 12 日在澳大利亚悉尼会晤,

遵照 作为本章程组成部分的 2005 年 7 月 28 日的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附件一);

铭记 该伙伴计划宗旨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原则一致,且意在补充而非替代《京都议定书》;

决定 建立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简称“伙伴计划”)并规定下列无法律约束力的伙伴计划章程。该伙伴计划将作为支持伙伴国之间迅速的、有建设性的和富于成效的合作框架,以应对我们发展、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的目标。

一、共同意向

伙伴国认识到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国际社会紧急和首要目标,自愿携手推进清洁发展和气候目标。在现有双边和多边倡议的基础上,伙伴国将加强合作,根据各自国情,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和相应挑战,包括与空气污染、能源安全和温室气体强度在内的挑战。伙伴国认识到国家努力对实现伙伴计划的共同意向也是重要的。

二、宗旨

伙伴计划的宗旨是:

(一)建立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自愿合作框架,通过具体和务实的合作,促进伙伴国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现有、新兴和未来具有成本效益、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和实践,以取得实际成果。

(二)推动和建立适宜的环境帮助此种努力;

(三)促进实现我们各自关于减少污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国家目标;并

(四)提供一个论坛,探讨伙伴国在清洁发展目标框架下解决相互关联的发展、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政策手段,并就制订和执行各国发展和能源战略问题交流经验。

三、职能

通过伙伴计划,伙伴国将在如下领域合作:

(一)就伙伴国在清洁发展目标框架下解决相互关联的发展、能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政策手段,包括国家政策手段中存在的任何差距和重复之处,及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信息;

(二)就制订和执行国家清洁发展战略和减少温室气体强度的工作交流经验和交换信息;

(三)识别、评价和解决有关障碍,依各伙伴国优先领域促进和建立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现有、新兴和未来具有成本效益、更清洁、更有效和转型性的技术和实践;

(四)依各伙伴国优先领域,识别和执行伙伴国之间开发、传播、利用和转让现有、新兴和未来具有成本效益、更清洁、更有效和转型性技术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

(五)促进在现有双边和多边倡议下的合作,并推动各伙伴国在与气候有关的技术方面信息共享;

(六)酌情将人员和机构能力建设因素纳入活动的范围,作为加强合作的手段;

(七)促进私营部门,并在适当时包括发展银行、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作为伙伴计划合作活动的一部分;

(八)制订和执行伙伴国决定的工作计划;

(九)定期审查伙伴计划的进展以确保其有效性。

各伙伴国将依据对其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及其作为缔约方的可适用的国际文书开展与本宪章有关的活动。

四、组织

(一)将建立一个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和一个行政支持小组,以促进伙伴计划的执行。

(二)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将负责伙伴计划的整体框架、政策和程序,定期审议合作进展,并向行政支持小组提供指导。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将负责伙伴计划合作活动的管理与实施,适当促进私营部门、发展银行、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参与。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将开展活动,在伙伴国内部促进和建立适宜环境,支持伙伴国实现有关清洁发展的国内目标。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建立适当专门小组和其他小组,协助其工作。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应依其成员的决定经常开会,以完成其工作。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根据情况集中讨论政策或技术问题,或同时讨论二者。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委员会伙伴国协商一致作出。

(三)行政支持小组是伙伴计划联系和活动的主要协调机构,负责: 1 、组织伙伴计划的会议; 2 、安排特别活动,如电话会议和研讨会; 3 、就伙伴计划的活动协调和交流信息; 4 、作为伙伴计划信息交流平台; 5 、为政策与实施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重要职能管理程序和职责;以及 6 、执行政策与实施委员会指定的其他职能。行政支持小组的职能将属管理性质,不包括实质内容,除非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另有指示。

(四)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由伙伴国代表组成。附件二所列每一伙伴国可任命三人参加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的会议。

(五)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允许其他专家参与其会议。

(六)美国政府将暂作为伙伴计划行政支持小组。该项安排将每二年审议一次,并可由政策与实施委员会的决定变更。各伙伴国将指定一名行政联络人,作为行政支持小组的主要联络点。

(七)行政支持小组可根据要求使用伙伴国聘用并向行政支持小组提供的人员的服务。除非伙伴国另有决定,此类人员将由其雇主支付薪酬并将服从其雇主的聘用条件。

(八)各伙伴国将自行决定其参与伙伴计划活动的性质。

五、资助

参与伙伴计划以自愿为基础。各伙伴国可自行依据其法律、规范和政策向伙伴计划捐助资金、人力和其他资源。本宪章下所有活动产生的费用由引起此项费用的伙伴国承担,除非另有安排。

六、知识产权

伙伴计划合作活动所产生的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及其处置应在其产生的具体背景下个案解决,同时铭记伙伴计划的宗旨。

七、修正

政策与实施委员会可随时在委员会伙伴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修改该章程及其附件二。

八、章程有效期

该章程下合作将自 2006 年 1 月 12 日开始。任何伙伴国可退出该伙伴计划,但须提前 90 天作出书面通知。

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

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公报

( 2006 年 1 月 11-12 日于悉尼)

2006 年 1 月 11-12 日,我们在悉尼召开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第一次部长级会议。

我们通过了章程,该章程建立了实施 2005 年 7 月 28 日在万象发表的伙伴计划意向声明的框架。该意向声明的核心是:我们坚信亟需发展和消除贫困。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将能更好地满足我们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和相关挑战,包括空气污染、能源安全和温室气体浓度方面的挑战。

我们的能源需求增长很快,需要在未来几十年中进行大规模投资。我们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在全球能源供应中将占有日益增加的份额。我们认识到,化石能源支撑着我们的经济,这在现在和未来仍是一个长期的事实。因此,我们共同工作以开发、示范和实施清洁和低排放的技术将是非常重要的,这既能使我们持续经济地利用化石能源,又能解决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我们通过本伙伴计划承诺合作性地促进在提高能效和降低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强度方面具有前景的技术的利用。

能源安全是另一个主要的关切。各种可靠的和负担得起的能源的获取是经济发展和生活标准改善的依靠,因而是能源安全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我们减少各种化石能源温室气体强度的努力将增加能源安全,这对我们大家都是有益的。

我们尤其视气候变化为一个需要长期采取实质行动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本伙伴计划符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对公约下的努力作出贡献;本伙伴计划将补充而不是替代《京都议定书》。

我们广泛回顾了各伙伴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和气候的现有国家方案和项目。每个伙伴国都会为伙伴计划添砖加瓦,各伙伴国政府保证对伙伴计划的项目和活动作出严肃的承诺。我们视私营部门为这项努力的关键,伙伴计划将从公共和私有部门募集相当数量的财政、人力和其他资源。我们的目标是通过创造良好的环境,动员国内和国际投资,投资于清洁和低排放技术。

我们准备了伙伴计划工作计划,这是一个推动私有部门、科研团体和政府部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方法。我们将把各经济体公共、私营和科研部门中最好的专家集中到起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也将在工厂安全和确保人民安全和福利的技术方面交流经验。

我们的工作计划集中在成员国的发电和主要工业部门。我们建立了八个公 - 私部门工作组,包括: 1 、清洁化石能源; 2 、可再生能源和分散发电; 3 、发电和传输; 4 、钢铁业; 5 、制铝业; 6 、水泥业; 7 、采矿业; 8 、建筑和设备。

我们已指令各工作组进一步改进良好实践,确保大量技术的开发和反复示范,以便扩大规模和降低成本。

在这方面,我们已要求各工作组:

Ø 审查它们主管行业关于清洁发展和气候的当前状况;

Ø 交流如何提高效率的知识、经验以及良好实践;

Ø 恰当地系统描述现存的和正在出现的技术路线图;

Ø 开发一个行动计划,以发现特定的合作机会,并尽可能

发现宏大而又现实的目标。

伙伴计划工作计划是动态的,将会随着工作组工作的展开而有所变动。

在伙伴计划的初期,我们决定集中在几个具体领域。意向声明也对许多其他的领域有详细的说明,比如:交通,随着伙伴计划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在这些领域开展合作。在现有工作之外也存在着加强清洁发展和气候的交叉领域,如:技巧交流。在这方面,我们将会积极考虑建立“亚太能源技术合作中心”的建议,集中于一个能源审计计划的开发和实施及其后续项目。我们设想,今后的会议将讨论这些其他领域、交叉事项,并为各伙伴国提供一个论坛,以交流制订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方面的经验。

伙伴计划将一些重要的国家聚集在一起,以支持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方式来解决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和空气污染的严峻而长期的挑战。通过一起的工作,我们能够为全球清洁发展和气候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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