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突破口
信息来自:新华网 · 作者:张茉楠 · 日期:14-12-2020

2015年06月25日 07:38:06

    中美BIT谈判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积极稳妥,做好前瞻性预判和应对

    近日,第19轮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首次交换了负面清单出价,并正式开启负面清单谈判,这标志着谈判进入到新阶段。这一突破为正式达成中美BIT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中美BIT谈判于2008年正式启动,期间经历了几个关键节点。2013年7月,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实质性谈判。2014年7月,中美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在2015年早期以各自的负面清单出价为基础启动负面清单谈判。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谓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本质而言,全球新一轮投资协定其实是规则之争,包括2012年美国新推出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以及近期发达国家已经建立或推动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以及中国与东盟等发展中国家倡导的东盟和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东亚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由贸易投资协定均显示出各自不同的规则和特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力推的TPP、TTIP等贸易协定谈判,将未来开放的重点聚焦在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全力打造新一代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成为引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风向。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许多区域性贸易安排也采取了这种外资管理模式。

    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融入国际经济规则体系的程度正在逐渐加深。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这份负面清单保留了122项特别管理措施,相比上海自贸区的第一份负面清单中的190项管理措施和第二版负面清单的139项,有了更大程度的开放。

    负面清单模式是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中美BIT谈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绝不仅是一个投资协定谈判,其涉及的内容远远超过了过去中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署的投资保障协定。由于当前国际投资体系尚没有形成像多边贸易体系那样的完整的普遍接受的规则体系,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还会面临规则标准的不确定性。

    发达国家推动建立的自由贸易投资规则,往往标准更高,涵盖范围更广,不仅要取消或降低商品的关税,还涵盖安全标准、技术贸易壁垒、动植物卫生检疫、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争端解决,以及有关劳工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鉴于美国投资协定新范本确立了目前世界上最高水平的投资规则,在投资准入、权益保障、环境、劳工、业绩要求、透明度、争端解决等条款方面,较之我国对外商签投资协定的惯常做法均有更高要求。

    虽然2012年美国BIT范本中新增的一些条款对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是美国BIT范本中的高标准基于负面清单的国民待遇、全口径的投资定义和投资自由转移规定。负面清单不仅对一国的监管能力具有较高要求,而且对一国监管框架的稳定性、预见性也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另一方面,中美BIT潜在的冲击影响也同样存在,例如,在美国参与的投资协议中包括服务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的双边投资协议采取的是“反向列举法”,即只要没有例外列举的行业,都是东道国需要采取完全自由化政策的行业,如果开放一行业,其开放程度不允许降低,不允许倒退。

    同时,投资协议中知识产权同样被列入了投资的范围,当外国投资者认为自身的知识产权遭受侵犯或者间接征用时,就可以采用投资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东道国做出赔偿或者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这对中国而言将是非常大的挑战。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不必急于求成,应积极稳妥,做好前瞻性预判。首先,中国在中美BIT谈判中应采取适合中国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需要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其次,中国应继续研究制定体现高开放水平的负面清单,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负面清单内容。第三,中国会继续保护在美中国投资的安全与利益,但作为对等、平衡的协定,美方也要最大限度扩大美国产业对中国企业的开放。最后,国家安全审查不应作为隐性限制或阻碍合法投资,应建立畅通的双方投资沟通渠道和会商机制,从而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保障国际公平竞争。

来源: 瞭望

作者: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 张茉楠

责任编辑: 林杉
 

中国社会科学网
UNCTAD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Country Report
Trading Econom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全球政府债务钟
My Procurement
阿里巴巴
Ali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