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信息来自:新华网 · 作者:刘隆 贾安平 张国英 · 日期:10-01-2015

2014-12-06

利马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5日进入第五天。针对某些发达国家试图淡化历史责任,并在新协议草案中加入所有国家共同承担相同减排责任内容的行为,中国专家表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历史责任、路径依赖、发展阶段和能力差异四个方面。

邹骥认为,今天的气候变化问题发达国家难辞其咎,是其在近代温室气体的累积排放造成的,这是该原则最基本的科学依据。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报告,截至2010年,发达国家自1750年以来以不到世界四分之一的人口,累计排放了世界大约70%的二氧化碳,直至今天,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依旧占据全球排放量的大部分。

此外,发达国家在目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通过贸易和投资,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凭借服务、金融、知识产权等低排放的高端产业链大肆获取利益。这种市场模式和利润链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依赖发达国家造就的高碳发展路径和技术系统,就此而言发达国家依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按照人类社会现代化历史进程,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会呈现上升——峰值——下降的趋势,目前中国在全球化体系中扮演制造业中心的角色,无可避免地还处于高碳排放阶段。相反,美国已进入后工业社会,但碳排放强度依旧很高,人均排放量将近中国的三倍。

邹骥认为,尽管30多年来的经济腾飞使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迅速上升,但中国依旧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责任。

但邹骥强调:“在如今地球村的大环境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在全球气候变化中独善其身,各国都要勇敢、坚决地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对世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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