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协自贸区 打造投资便利化
信息来自:南洋商报 · 作者: · 日期:02-02-2010

2010/01/18
中国-东协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是致力于在中国 - 东协自贸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在中国 - 东协自贸区即将建成之时,各方达成提出“投资便利化”的共识,一方面体现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则是对具体的投资环境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和要求。

《投资协议》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促进东协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

创造有利投资条件

在推进中国 - 东协自由贸易区的进程中,“逐步实现东协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流动;以及为中国和东协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投资协议》提出,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协议》对“投资便利化”进行了具体的要求: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发布;并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等等。

这就在中国 - 东协自贸区下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减少相互投资中的不合理限制和管制,并为双方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和贸易机会,实现互利共赢。

同时也为中国与东协各国的相互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方的投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推动双方相关产业的发展。

设立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庭化解各国纠纷

中国-东协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具有多边性,其缔约方是中国和东协的10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

协议规定,任何根据《中国-东协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附件和未来文件而引起的争端都可以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同时,任何影响《框架协议》履行的成员方任何级别的政府措施所引起的争端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来妥善解决。

《争端解决协议》的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强调了仲裁的特殊作用。

协议文本中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争端各方灵活利用各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的形势要求。

特别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终局性、时间限制等特点使其具有较大的法律约束力,使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针对性的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争端解决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比较完备。以仲裁解决争端为例,协议在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员资格、仲裁庭的组成、职能、权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予以细致的规定。

规定明确减少拖延

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时间上,协议的规定非常明确,对程序各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给予明确限制,保证了争端解决运行的效率,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另外,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需求,协议还对争端解决过程中透明度问题和保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由于东协内部成员的情况千差万别,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在不断发展中,因此《争端解决协议》特别规定了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过程的特殊规定,从而使非争端直接当事方也可以参加到争端解决过程中来,使得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广泛性与公正性。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指在国际贸易方面两国政府间为了相互开放市场而对各种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准许放宽的程度的承诺。

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外开放本国服务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开放的领域。

不应保留数量限制措施

中国-东协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应保留任何数量限制措施,非WTO成员的缔约方也应逐步取消其数量限制。同时,各方应尽快确定其仍保留的非关税壁垒,并逐步取消。这一规定对于切实保证中国-东协自贸区的自由化程度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的核心内容,中国-东协自贸区降税计划全面启动。

开放服务市场

2007年1月14日,中国和东协签署了规范双方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与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中国-东协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双方在《服务贸易协议》中做出的承诺,中国和东协10国都将在各自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供更加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中国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协国家做出了新的市场开放承诺,具体包括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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