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速 逾越规则的竞争后果很严重
信息来自:2014年04月21日 15:08:26 来源:人民网 · 作者:[责任编辑: 华闻] · 日期:21-04-2014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速 逾越规则的竞争后果很严重

“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银行业务,却不遵守银行业规则,甚至通过突破规则、逾越规则去竞争。规则的破坏,对金融稳定将带来更可怕的冲击。”近日,建行战略规划部处长贾铁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值得一提的是,这一观点在银行业几乎已形成共识。

的确,互联网金融在提升金融便利、提高服务效率、推动金融创新、发展普惠金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加大趋势。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称,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可能带来的隐患不容小视,应通过积极监管和规范,予以防范和化解,促进其稳健发展。

就在上周,银监会和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简称“10号文”),用以规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对于“10号文”的出台,业界普遍认为,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期正趋于结束,监管层态度十分明确:既要保护好互联网金融的活力,又必须加以引导和规范,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改变了用户金融服务接入方式,带给用户全新体验,并使消费者与产品供应商之间关系和个人信用消费体系发生改变,也正由此产生一些新型、更为复杂的金融服务风险因素。贾铁真向记者介绍,与银行封闭运行的业务系统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更易受黑客攻击、病毒侵袭,信息更易被盗取、篡改等,特别是交易者身份和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着较高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及受欺诈、诱骗等风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人均2.4起。其中病毒或木马、假冒网站、账号或密码被盗、个人信息泄露发生比例分别达23.1%、17.6%、13.8%和7.1%。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存在着较高风险。

一些潜在及更大风险的存在更应引起人们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开展的“虚拟货币”、“虚拟信用卡”和白条透支等业务,已带有创造货币、创造信用性质。一些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在央行控制之外相对独立的资金流通体系,由于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央行货币政策控制手段约束,实际上正在不断放大着货币乘数。

贾铁真表示,这些问题不仅使人们要进一步思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货币定义、流通、政策、调控等带来的挑战,更需要关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货币创造过程改变所引发的对货币政策调控、正常金融秩序的冲击。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占全部货币基金的40%,客户数量超过8100万户,约占全部货币基金客户数量的95%,“宝”类产品在货币基金市场上有很大的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宝”类产品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但也暴露了其监管套利的本质和抬高资金价格的作用。

据记者了解,“宝”类产品平均收益率高于其他货币基金和银行非标之外理财产品1至3个百分点,是活期存款的10至20多倍,是一年期定期存款的2倍以上。相关业内人士表示,造成“宝”类产品收益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利用了监管空白,拥有了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可提前支取不交罚息”的优势,将活期存款定期化;另一方面是利用同业存款不须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规定,将一般性存款转化成同业存款所降低的资金使用成本转化为价格优势。

不过,“宝”类产品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在银行系统内属于同业存款,可满足银行非标业务客户的资金需求。在同业存款利率升高情况下,非标业务融资方必然要支付出较高的利息成本,而这种高融资成本压力必然会最终转嫁到实体经济之上。

贾铁真也证实了这一情况。他表示,在“宝”类产品收益率高企情况下,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和理财产品收益率来稳固和吸收存款,从而以提高银行资金成本的方式推动贷款价格上涨。同时,“宝”类产品收益率高企也会提高投资者收益预期,从而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债券发行收益率才能达到融资目的。

一些银行负责人近期呼吁,互联网金融业应在市场准入、持牌经营和严格监管方面与传统银行进行公平竞争。

据记者了解,互联网金融已覆盖了银行传统的存、贷、汇功能,但却没有与银行一样接受有关部门监管,也不遵守开展这些业务所要求的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满足资本金和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要求以及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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