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经济组织给主权财富基金的影响
信息来自:中国期刊天地 · 作者:成钊 · 日期:22-09-2014

2014-04-14

1.WTO框架下的立法


WTO法律框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994年GATI";

(2)对GATT期间制定的协议所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3)新的货物贸易协议;

(4)《服务贸易总协定》;

(5)贸易政策评审与争端解决机制。

显然,WTO法律框架中的(1)、(2)和(3)项主要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权财富基金在海外的投资行为主要是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几乎很少涉及货物贸易领域。那么,有可能对主权财富基金发生规制作用的可能是第(4)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服务贸易包括以下四种形式的服务提供:

1.过境提供;

2.跨国消费;

3.商业存在;

4 然人存在。

第3项商业存在是指成员方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方境内以任何形式的商业或专业性机构提供服务,包括组建、收购或维持一个法人,建立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而主权财富发基金在海外的投资往往采用这种“商业存在”的形式进行。因此,有人认为主权财富基金应受到WTO法律框架的制约。例如,华盛顿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阿文德•萨勃拉曼尼亚(Arvind Subrarmnian)建议,应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强制主权财富基金遵守的行为准则。他认为,现有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多边立法已经能够部分涵盖主权财富基金所进行的投资尤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就可以被认为已经涉及了主权财富基金对服务业的投资。比如炭国关于GATS的承诺表中列明欺府所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无论来自美国或其他国家均不得在美国大部分州开展营业,不允许外国政府拥有25%股权以上的公司持有广播或电视执照。在此基础下,在WTO框架下开展主权财富基金的立法就无须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大的变革。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与纪律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要求以及具体义务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要求都会涉及主权财富基金的运作。

2.IMF法律框架下的立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自1944年成立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1MF具有管理职能和金融职能。其管理职能主要是汇率制度和外汇管制。主权财富基金的资金来自于一国所拥有的外汇,因此世界各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运作不得不涉及外汇以及汇率问题。

IMF的金融职能主要是对成员国进行贷款以使成员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而主权财富基金的出现本来就是国际收支平衡中出现的产物。因此,IMF与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最具有直接关系。。2008年IMF召集全球25家主权财富基金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会议,对主权财富基金行为“公认的原则和实践”(Genemlly Aceepted Prmeiples and Pmctiees,GAPP)第三稿展开讨论。中国投资公司作为起草小组成员也派员参加。9月2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新闻通稿称,一批主要的主权财富基金在智力圣地亚哥召开的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小组(IWG)会议上就主权财富基金“公认的原则和实践”(The Generally Accepted Principlesand Practices for Sovereign Wealth-Funds,简称GAPP,又称“圣地亚哥原则”)达成初步一致。

这是关于主权财富基金性质、目标、公司治理、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文件。“圣地亚哥原则”号召主权财富基金经营基于经济与财务原则,并且是参照相关领域已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准则和实践制定而成。“圣地亚哥原则”是自愿性的,这一点得到工作组成员的支持,成员们或已开始执行或是期待执行这些原则。“圣地亚哥原则”体现了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的主权财富基金所进行的集体努力,这项努力是为了建立一个全面的框架,以使人们更清晰地了解主权财富基金业务。该原则是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的,标志着它得到强有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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