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住房保障办法今实施 经适房摇号选且只能自住
信息来自:house.focus.cn · 作者: · 日期:28-09-2007

9 月 28 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全面启动。

  上午,作为本次住房保障工作 “ 试验田 ” 的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街道的配租配售公开摇号活动,在北京电视台举行。首批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 219 户家庭中, 207 户通过配售经济适用房和配租廉租房的形式获得房源。这些符合配售配租条件的家庭,都是通过陶然亭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严格遵循 “ 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审核入户,公示进门 ” 的原则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开摇号的形式选房的,房源主要分布在丰体时代、建欣苑、三环新城和宋家庄项目。而在今后新的住房保障办法中,申请人都可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并摇号选房。

  完善购买资格审核程序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办法还对特别急需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优先配售和实物配租作出规定。

  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已购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

  新办法规定,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 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的,出售时应 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目前,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办法等相关 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京经适房新政策 : 满 5 年可上市 政府优先回购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7 年 09 月 29 日 08:15 新华网 孙晓胜

新华网北京 9 月 28 日 专电《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8 日起颁布实施。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 5 年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 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 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经济适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家明介绍,为改变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根据市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 制度。

  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今后,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低收入家庭,需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行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北京市建委官员表示,通过建立有序轮候和配租配售机制,将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 到解决。

  张家明说,为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将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北京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 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据介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北京市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北京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 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按照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近 3 年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1000 万平方米、每年建设廉租住房 30 万平方米。

京经适房不得出租出借 八类人可优先配售保障房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7 年 09 月 29 日 08:14 京华时报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新政颁布购买经适房不得出租出借

  八类人可优先配售保障房

  昨天( 28 日),决定本市未来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向的两个关键性文件 ———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市住房保障办常务副主任程建华称,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些相关细则和细化文件也将于近期陆续推出。届时,经适房购买 5 年上市交易需缴纳多少比例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等问题将得到答案。

   ■ 申请资格

  取得城镇户籍时间须满 3 年

  今年 6 月 7 日,市建委曾发布过一个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颁布的办法将经适房申请人资格改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 3 年,减少了 2 年。

  此外,办法明确,保障住房申请人标准城八区和远郊区县将有所不同,城八区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远郊区县的标准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审核程序

  资格审核窗口近期全面开放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手续,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

  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

   ■ 选房顺序

  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了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已经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家庭,应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

  办法还规定,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 60 周岁以上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 对话官员

  低保户将实现应保尽保

  针对此次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建委副主任张家明。

  记者:北京有多少人需要保障性住房?

  张家明: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一个是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前一个的数字我们是掌握的,北京有 3.83 万户低保住房 困难户。这部分人,我们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至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有多少,这个数字目前还不掌握,要在年底前建立本市低收入困难人群住房档案。

  记者:新老政策如何衔接?按照老政策已通过审核的人是否再进行公示?

  张家明:按照新的办法,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位于东花市的审核大厅,将于 10 月底关闭。

   ■ 回购上市

  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出借

  新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保障住房使用。

   ■ 监督审核

  骗购者 5 年内不得再申请

  在公布的新办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建立了动态的审核管理制度。如果备案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发生变化,需如实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此外,廉租房住户,连续 6 个月不居住的话,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5 年内不得再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单 位,也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编辑:陈蝶)

中国住房保障图展开 经适房首度定为 " 有限产权 "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7 年 08 月 14 日 07:39 上海证券报 于祥明

中国住房保障的清晰路线图终于展开。

  昨天,《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 号,以下简称 “ 24 号 ” 文)明确表示,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在 24 号文的基础上,各部委正在联动制定配套政策,大多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与此同 时,有消息称国务院主持的全国住宅工作会议或住房保障工作会议计划于 8 月下旬召开,将明确下一阶段的住房保障工作,并且将通过 “ 两步走 ” 进行房地产调控。 首先是完善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体系,随后引导住宅产业朝着温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经济适用房:

  有限产权、政府优先回购

  根据 24 号文,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今后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自此,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将被彻底 “ 终结 ” 。

  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同时,文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 5 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文件进一步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24 号文还要求,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 60 平方米 左右,从而在政策层面破除了经济适用房 “ 大户型 ” 的隐患。这一点在廉租房建设上也有明确规定,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50 平方米 以内。

  廉租房:

  土地出让金投入不低 10%

  记者注意到, 24 号文的出台,还将使中国住房保障机制进入到一个 “ 廉租房 ” 的新时代。文件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4 号文指出, 2007 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 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 十一五 ” 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 2008 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为了防止政策被 “ 架空 ” ,文件对保障廉租房落地的 “ 房源 ” 、 “ 资金 ” 等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在廉租房的资金来源方面,包括地方政府预算、公积金收益、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廉租房租金本身等多个方面。

   24 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具体包括: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 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与此同时, 24 号文还要求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包括,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政策细化:

  相关配套有望接踵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 24 号文中所涉及到 “ 经济适用房转让须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价款 ” 、 “ 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 ” 、 “ 廉租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 等等一系列相关事项都待细化。对此,记者了解到,各部委联动配套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出台时间表已经确定。

  其中,建设部将会同民政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根据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在今年 10 月完成。同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将于年内修订完成。

  再者,央行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对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办法,根据各地廉租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研究提出金融支持方案,在今年 10 月底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落实制定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于今年 10 月底完成。同时,住房保障立法研 究也提上日程, 8 月底完成初稿。

  另据了解,建设部还将在 10 月底之前,对 90 平方米 以下商品住房的占有比例展开督察,以确保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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