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房地产税制概览
信息来自:中外房地产导报 · 作者: · 日期:09-02-2008

资料来源: http://fgj.yangzhou.gov.cn/News_view.asp?id=9374

发布时间: 2003 年 3 月 5 日

印尼房地产税有很长的历史,可追溯到荷兰殖民统治时期。在 1986 年曾进行了一项重要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取代了 7 个对于土地和建筑物征收的税,用具有统一 的基于土地和建筑物资产价值的税率代替。与此同时,政府进行了行政管理改革,并引入了计算机化的房地产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它整合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功能,包括房地产信息采集、评估、征集、实施和纳税者服务。

  自从 1986 年的改革到 1991 年,税收收入增加了 5 倍,在 1991 ~ 1992 财政年总的收入为 4.7 亿美元,占中央政府总收入的 2 %,占中央政府税 收收入的 4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0.4 %;占地方政府总收入的 10.3 %和地方税收收入的 66.3 %。首都雅加达被授权征收土地改良税,主要关于公共基础 设施的改善。土地转让税从 1960 年土地基本法的颁布便被暂停,尽管做出了阶段性的努力欲使之复苏。根据 1983 年的 “ 所得税法 ” ,房地产出售的资金收入 可被征税。

  税基和税率
  税基是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市场值,税率是统一为 0.5 %。

  税收优惠政策
   1986 年的法律完全免除了宗教、公共教育、文化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外交办公室、公墓、保护的森林、国家公园、传统公共用地的房地产税,私立学校和医院接受 50 %的免税。被免税团体拥有但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地产完全交税。目前,政府房地产不交税,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政府房地产的税收依赖于部门法令而不需要进一步立法。尽管居住用房地产要交税,但是征税价值起征点的降低有效地免除了大部分低收入住宅的税收。不允许延期交税,即使在真正困难和自然灾害的 情况下,财政部亦有权来提供临时的减免税。

  税收如何征集
  房地产税是中央政府的税收,但税的收入主要分配给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通过在财政部税收理事长指导下的房地产税理事会来征收房地产税,中央政府有责任确定政策和执行税收。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房地产信息帮助房地产税理事会,在税款征集上帮助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权规定税基和税率。 1986 年规定拨出 9 %的房 地产税收入用于征集的花费, 10 %给中央政府, 81 %给地方政府。

  按年度将通知发给房地产所有者或受益者,可以在接到税单后的 6 个月内一次付清。 1989 年政府引入了著名的 “ 支付点制度 ” ,一种新的交税程序,它节省管理和执行开支。这种新的征集系统指定在每个地理区域内的银行或邮局作为支付点。政府将提前打印好的收据送到支付点,用于每年的交费。收据被用于为每个纳 税人和银行建立证明,包含了对迟交税金提前计算的罚金。在 6 个月的交费期结束时,在交费点没有分发完的税收收据被用来创建一个拖欠表单。

  目前,纳税者被要求通过自我申报来提供房地产信息。税收部门通过这些信息确定房地产编号,审计房地产税信息,附加的信息由公共机构和第三团体提供。从 1989 年开始实现税收计算机化。

  评估制度
  所有的评估是基于房地产的资本市场价值。评估的周期为 3 年。土地价值基于出售的价格,住宅的价格主要基于替代价值。特殊地块可能在评估周期内被重新评价。

  所有的财产评估官员是全职的被分配到房地产税理事会的国家公务员。最小实现评估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使政府依靠评估的标准公式,即土地分类表制定了一个每平方米的平均土地价值。建筑物的价值主要通过基于住宅特征的相似的方式来判定。允许评估官员将他们的注意力集中于高价值的建筑。政府已经委任私人组织进行 评估培训和研究。

  主要税种
  不动产税。其主要是针对土地、楼宇及永久建筑物课税,有效税率极低,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 0.1 %。耕地、矿地及林地由适用特殊的计算方式。不动产税适 用于任何拥有土地权、拥有控制建筑物,或由土地建筑物获得利益者,至于其身份是否为地主或承租人并无明显表示,但若无法找出地主,则由承租人负担税金。

  印花税。订立应纳税文件时缴纳象征性印花税,税额为 500 印尼盾或 1000 印尼盾。此外,基本上无需课征移转税,但不动产及股权移转须缴公证费。

  价值附加税。未开发土地买卖不课征价值附加税,但若是已准备开发的用地买卖,则须缴纳价值附加税。
          

(河北省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吴桐)

(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经济政策法规研究室 孟祥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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