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IMF 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救援模式
信息来自:中国金融应用写作 · 作者: · 日期:04-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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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试图从国际金融危机的本质和成因说起,力图寻找出救援模式背后所隐含的因素以及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影响。

   一、金融危机 — IMF 不能承受之重

   ( 一 ) 金融危机成因的多样性

   1. 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的本质原因
  私人信用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贷款者,有不断经受周期性危机和破产风潮冲击的内在特性,金融中介的困境会传递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导致宏观经济的动荡和危机。可以这样说,金融机构所具有的过度借贷的内在冲动,是造成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的直接诱因。

   2. 浮动汇率的建立导致国际汇率体系稳定性的弱化
   由于固定汇率其所具有的缺点,浮动汇率制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浮动汇率制加速了虚拟资本的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剧了汇率的波动性和错位,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削弱了各国货币当局对虚拟资本流动的控制能力,从而对世界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体现在各国之间进行货 币政策协调方面,由于没有向国内政府和中央银行那样统一的货币管理机构,对货币汇率有效的控制就更加难以为继了。

  在 IMF 制度设计中,国际货币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主要针对货币性不平衡问题。 IMF 最为著名的贷款项目此时便可采取作用了,在被介入国同意的前提下,短期性和周期性贷款可以在短时间内发挥作用。从深层次中探讨可以发现此类援助体系的被动性,缺乏主动协调的能力,只可暂时的 “ 雪中送炭 ” ,长久以往无异于 “ 饮鸿止渴 ” 。

   3. 不可忽视的国际债务结构畸形化
  过度膨胀的国际债务和畸形的债务机构,形成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链条的脆弱性。这样对于一个急需依赖外资进行。
  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意间背上了沉重的国际债务包袱,而以这些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的高利率和国际间信用总量的膨胀都鼓励了巨额外资的持续涌入和流动。

   这些现象的背后盗立着大银行、跨国公司和投资机构的游戏背影,他们参与到其中只是看中了这场危险游戏给他们所带来的高额收益。发展中国家所利用的外资很大程度上以短期资金,特别是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为主,并没有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或投向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部门上来,以至于本国产品的竞争力未能有效提 高,国民经济未能得到预期的发展,反而扩大了贸易逆差,削弱了偿还外债的能力 . 债务国往往落入了用新借外债偿还旧债的恶性循环中,这样外资利用的稳定性很 差,一旦遇到意外状况就会迅速撤离,造成该国债务危机的大爆发 . 这也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一大诱因之一。

   ( 二) IMF 的援救模式在金融危机中的争议 — 质问贷款 “ 条件性 ”
  当一国加入了 IMF 之后,必须在被称为捐助配额的账户内存入资金 . 这些资金将以 SDR 的形式加以分配,并构成一笔共同基金,这样 IMF 可以从中提取款项以供其向成员国发放贷款。

   1. IMF 援助项目的类型
   IMF 在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提供所谓的预备性援助方案以及短期信贷。目前其仍然在通过常规性信贷工具来提供这些援助。不过在新的金融环境下,贷款的类型都比以往有所扩大了。 n“F 所提供的主要是资金性援助项目,其具体类型可详见下表 : ( 略 )

   2. IMF 贷款 “ 条件性 ” 问题总览
   以 F 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第五条 ( 基金的业务交易 ) 第三节 ( 使用基金普通资金的条件 ) 是规定 1 娜贷款 “ 条件性 ” 的法律渊源。但是学术界对于何为 “ 条件性 ” 至今未有定论,一是认为 “ 在黄金贷款之上的提款权是有条件的,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体现于提款国家用 来确保这些收支问题是暂时性的及用来消除或降低成员国对外汇限制或某种其他外汇实践的政策中 ”; 二是认为 “ 确保国际调整过程有效操作和使基金全体成员国获 利的一种手段 ”; 三是认为 “ 基金在向成员国提供财政援助时,必须确保成员国实施消除收支问题的政策,使用基金普通提款权必须遵守基金协定的规定和政策 ” 。不管如何 IMF 确立下来的 贷款条件反映出且 “F 的意愿,即在建立国际货币体系中的枢纽地位要求他以条件性为前提,向各成员国的贷款不能是盲目的,条件性的原则与实质就是强调贷款必须同时削弱或消除国际收支逆差的根源相结合。

  第三条 (a) 款对暂时使用基金资金作出充分保障。 ” 凸现了 IMF 贷款目的和特征。 (b) 款作为中心内容条款颇让人玩味,这其中 (1) 项的分量尤其重,其规定 “ 会员国应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依该规定所制定的政策使用基金的普通基金。 ” 此外 (c) 款规定 “ 基金应审查此项请购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以及根据该规定所制定的政策。 ” 当然会有对这些贷款 “ 条件性 ” 的质疑声出现,这也是主权国家所必然的反应。既然成员国需要资金但他的政策不符合基金所要求的条件和政策,基金必须检查成员国的有关陈述与声明 (representation) ,同时要求符合基金协定条文的提款行为。众所周知,制定一个国家的政策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物,即国内管辖事项,指的是国家可以不受依国际法而产生的那些义务的限制而能自由处理的那些事项。此外何种政策 IMF 才会采纳和同意,贷款条件的底线究竟为何这些在协定的数次修 订中仍未能明确,因此也将继续困扰着各个成员国 .

  二、 IMF 救援模式之 鳄鱼的下腹 ”— 主权的干涉

   ( 一 ) IMF贷款资金的组成结构迫使其认真考虑资金使用实效和有效回笼
    1966 年 IMF 执行董事会提出了一项已经声明的原则,即各成员国应采取有效的正确措施,重视其国内经济、金融和财政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明确经济优先权的发展方向,鼓励各个成员国在国际收支发生失衡状况下或在受到国际游资进行投机性攻击和炒作的初期,树立效绩标准 ( 讲而 mancecriteria) 的数 量和内容,努力实现解决根源性收支问题。我们从客观而不带任何个人感情色彩的角度来看待这一原则,可以深刻体会到作为 IMF 大股东们的难言之隐。 IM[F 在历次金融危机的救援中屡次使用贷款 “ 条件性 ” 条款来保证贷款国本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并能在中继续保持相应的影响力。他们其实也己认识到那些深受金融危机之害的发展中国家的问题,关键在于国际收支的平衡,因为这关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其将 IMF 有限的贷款量与受援助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相挂钩,体现了 1 州 [F 对金融危机根 源的把握,也为了保证受援助国真正意义上脱离金融危机的漩涡,确保这些国家还有购回本国货币的基本能力, ‘ 使得贷款发生有效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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