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陷入困境的资产救济计划。
第 101 条 : 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资产。
授权财政部设立一个困境资产救济计划,帮助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办公室,稳定财政政策,帮助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储蓄监督和财政部、以及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门。
第 102 条 : 对于陷入困境的保险业资产。
财政部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计划,保证金融机构的资金周转。在考虑风险的前提下,财政部必须向国会报告有关制定保障计划的情况。
第 103 条 : 要求。
财政部长必须采取措施,保障纳税人的利益,尽量减少国家债务,稳定金融市场,维持住房需求,必须对市场救助行为采取监督。
第 104 条 : 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
规定金融市场稳定监督局的审查权利,并就此提出建议行使权力的依据。此外,被救助企业必须确保以实际行动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和美国政府的经济利益,并符合本法案基本精神。
第 105 条 : 报告。
月度报告 : 根据本法此后在 60 天内的第一次行使权力后,财政部必须每个月向国会报告其活动,包括详细的财务报表。
阶段报告 : 对于每一个 500 亿美元资产的购买情况,财政部必须向国会报告详细说明一切交易情况,说明定价机制,说明资金的使用和财务报表等交易情况。
监管报告 : 到 2009 年 4 月 30 日前 ,财政部必须提交一份报告,向国会报告目前的市场状况,金融市场的活动,金融监管制度的实行,并向国会提供建议。
第 106 条 : 权利,管理,困难资产,收入和销售收益。
财政部根据此法在任何时候行使权利。规定财政部的权力是管理陷入困境的资产的依据,包括相关条款和条件来处置困难资产的能力。销售这些困境的资产的获利将用于偿还国家债务。
第 107 条 : 订程序。
允许财政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违反公众利益的决定。但必须在 7 天内向国会报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容许对住宅按揭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资产管理,提高安全性。
第 108 条 : 利益冲突。
秘书须对有冲突的规章或准则进行管理,或否决有与本法冲突的行政文件。
第 109 条 : 赎回减计工作。
对于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赎回和够爱,财政部必须执行一项计划,以减轻赎回带来的损失,并鼓励银行修改抵押贷款条款和号召房主和其他消费者采取别的方式。允许财政部使用贷款担保和信用加强,以避免赎回。要求财政部协调与其他联邦实体的合作,为纳税人着想,减轻赎回困境资产带来的损失。
第 110 条 : 援助购房者。
本法要求各个联邦实体持有全美抵押贷款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其中包括美国联邦住房金融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各个机构必须制定计划,尽量减少赎回困难资本。要求联邦实体与购房者一起,以鼓励贷款为目的,为纳税人减轻负担,减少对呆账烂账的赎回。
第 111 条 : 行政补偿和公司管理。
规定 : 财政部将颁布对金融机构的补偿措施和出售陷入困境的资产的计划。凡购买国债的机构,该机构必须遵守美国国债奖励标准限制。
第 112 条 : 与外国和外国中央银行的合作和协调。
要求财政部协调与外国当局和中央银行的工作,设立有关救援计划。
第 113 条 : 为纳税人利益,采取最小的成本和效益最大化。
为了弥补亏损和实际行政费用,以及让纳税人在公平的基础上分享利益,要求财政部和参与投资的金融机构必须以采取最小的成本和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 114 条 : 市场的透明度。
48 小时报告要求 : 财政部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力,公开所有细节和交易情况。
第 115 条 : 资金授权。
授权 7000 亿美元的计划,根据本法财政部可以立即使用 2500 亿美元。经总统认证,财政部可能会获得额外的 1000 亿美元。最后的 3500 亿美元必须在总统和国会授权下,财政部才可以利用。
第 116 条 : 监督和审计。
要求总审计长对美国的救援计划进行持续的监督,并每 60 天向国会报告一次。
第 117 条 : 保证金管理部门的报告。
根据总审计长的报告进行研究,并将报告给国会,对目前的财政危机而动用的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 118 条 : 资金。
按照授权和第 115 条的规定 。
第 119 条 : 司法审查及有关事项。
政府提供标准的司法审查程序,包括指令性政策和其他救济政策,以确保财政部的行动不武断、反复无常,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 120 款 权力终止
收购并担保财产的权限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 终止,财政部可在国会确认后将时间延长一年。
第 121 款 设立不良资产救济计划特别总调查员
就不良资产救济计划设立特别总调查员办公室,以执行、监管并协调有关审计和调查活动。特别总调查员须向国会提交季度报告。
第 122 款 提高对公共负债的法定限额
将最高额度从 1 万亿提高到 1.13 万亿。
第 123 款 信贷改革
根据联邦信贷改革法案,制定该法的实施细则。
第 124 条 修订 “ 提升家庭住房所有者希望法案 ”
加强 “ 提升家庭住房所有者希望计划 ” ,采取措施防止出现房屋抵押权丧失的情况。
第 125 款 国会监管专家组
建立一个国会监管专家组,审议金融市场状况、行政监管体系和 TARP 授权的运用情况。专家组须每隔 30 天向国会提交特别报告。
在 2009 年 1 月 20 日 之前,专家组须包括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指定的 5 位院外专家。
第 126 条 加大 FDIC 执行力度
禁止滥用 FDIC 的标示和名称,防止出现被误解情况。由适当的联邦银行机构加强执法力度,允许 FDIC 采取执法措施,处理银行机构管理不力的个人和机构。
第 127 条 加强与 FBI 的合作
任何联邦金融管理机构须与 FBI 和其它执法机构进行合作,处理开发、推广和销售金融产品中的欺诈、虚假陈述、渎职行为。
第 128 条 加快生效日期
美联储有权为储备资金支付利息。
第 129 条
公布贷款资金的运用情况
美联储须就根据联邦储备法第 13(3) 款运用紧急借贷资金的情况向国会提交详细报告。
第 130 条 : 技术更正。
第 131 条 : 稳定外汇市场。
保护外汇市场,稳定基金市场,避免任何损失,对于临时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提供保证。禁止任何使用基金的保证计划,保护货币市场。
条第 132 条。有权暂停证券交易。
重申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权力,在符合公众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有权暂停证券交易。
第 133 条 : 会计标准。
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协商,对联邦反垄断局 157 条进行研究。包括对资产负债表、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会计审查。并就此向美国国会在 90 天内就其调查结果进行报告。
第 134 条。追偿。
要求在 5 年内,总统必须向国会提议, 报告来自金融业的任何税收损失。
第 135 条。保护权威
必须澄清的是,不得根据任何其他法律的条文,限制国会秘书或美国联邦储备的权威 .
第 136 条 。临时增加存款和共享保险责任范围。直到 09 年 12 月 31 号,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贷联盟共享保险基金存款保险限额从每帐户 100000 美元增加到 250000 美元 , 。暂时提高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国家信贷联盟共享保险基金的财政部的借贷限制。
II: 预算相关规定
第 201 条 : 有关国会机构的信息
财政部在本法案下开展的活动的相关信息必须对国会预算局及联合税务委员会公开。
第 202 条 : 国会预算局与行政管理与预算局的报告
国会预算局与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必须向国会及总统报告估计开销以及相关信息,以此向权威部门确定财政部长是在本法案的指导下进行运作的。
第 203 条 : 总统预算分析
总统在向国会提交的年度预算报告中分析和评估法案规定所带来的开销
第 204 条 : 紧急处理
具体评价法案以使预算得以执行
III: 税务规定
第 301 条 : 优先股交易或交换带来的收益或损失
优先股遭受损失时,政府债券薄记系统将为金融机构相应改变税率。
第 302 条 :
针对参与困境资产救济活动的雇主执行行政赔偿时税率的特殊条款
在对参与拍卖计划的特殊雇主的特定执行者执行行政赔偿和金降落伞计划时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