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和对中国的启示
信息来自:人总行研究生部 · 作者: · 日期:13-08-2008

2000-10-09 金融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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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 , 不良资产问题一直困扰我国银行业 , 巨额的不良资产己经影响到了国有银行的生存和发展。亚洲金融的教训之一 , 是一国银行的不良资产要尽早处理 , 否则 , 银行资产就会遭到重大损失 , 还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而 , 处理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已成当务之急。

我国政府审时度势 , 作出了通过专门机构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决策。 99 年 4 月 20 日 , 专门处理建行不良资产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同年 10 月 , 华融、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作为一个化解风险、防范危机的制度创新 , 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 作极其重要。笔者认为 , 文化传统相近的马来西亚的情况和我国比较类似 , 因而 , 该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对我们有借鉴意义。

一、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框架
马来西亚经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遭受了严重的冲击 , 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到了 98 年 , 银行呆帐高达 521.8 亿林吉特 , 直接影响了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和经济的稳定增长。为了化解巨额的不良资产 , 马来西亚于 98 年 5 月 20 日成立了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 ( PengurusanDanahartaNasionalBerhad , 简称 “ Danaharta ”) 。成立Danaharta的目的是 : 将不良资产从 银行体系中剥离 , 并在处理中获得最大的回收价值。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 马来西亚给予了Danaharta在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中特别的法律权力。 1998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Danaharta法》和 9 月 11 日生效的《国家土地法典增补法》确定了Danaharta运作的法律框架 :

《Danaharta法》规定了董事会独特的组织安排来确保Danaharta的独立性。董事会的九名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 , 其中包括一名非执行的董事会 主席 , 一名没有投票权的处理日常事务的常务董事 , 两名政府部门的代表 , 三名私营部门的代表 , 另外两名来自国际社团。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务以保证Danaharta的透明度。法律还要求Danaharta按照商业化的准则进行运作。为了保证Danaharta能够快速、高效、经济地收购和处 理不良资产 , 法律赋予Danaharta两项特别权力 :

(1) 通过法定归属 ( statutoryvesting ) 的方式来收购不良资 产的权力 , 这能够保证Danaharta在收购时获得相应的权利。在Danaharta收购不良贷款之前 , 必须就贷款条款及收购条件 ( 包括收购价格等 ) 与 售出银行达成一致意见 , 双方取得共识后 , 就进入了收购程序。在收购完成后 , Danaharta签发归属证明书 ( vestingcertificate ) 来 确认收购行为。法定归属使Danaharta就所购买的资产获得同原售出行同等处置的地位 , 例如售出行对作为抵押物的土地有优先处置权 , 在法定归属后 Danaharta将拥有同等的优先处置权。归属的效力使得Danaharta可以免除其他人针对所收购资产提出的在归属时没有确认的索取权 , 尽管权利人 可以向原义务人银行行使追索权。

(2) 任命特别管理员 ( Specialadministrators ) 来接管陷入困境中借款人公司的 权利。为了在获取最大回收价值的同时维护社会利益 , Danaharta在处理不良资产时 , 对借款人公司进行重组是优先选择的处置策略 , 任命特别管理员接管 企业是进行公司重组的最主要手段之一。在借款人公司的申请下 , 或经Danaharta认真调查后确认该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 , Danaharta将任命 特别管理员来接管该公司。Danaharta还任命专门审核特别管理员提出公司重组计划合理性的独立顾问 ( IndependentAdvisors ) 。特 别管理员和独立顾问的任命、任期延长及终止都要取得由马来西亚财政部、中央银行和证监会代表组成的监管委员会 ( oversightcommittee ) 的 同意。

特别管理员任命后 , 被接管企业的管理人员暂停职务。非经特别管理员同意 , 任何人不得对该企业的资产作任何处置。特别管理员有权 要求企业的原管理人员和职工提供有关该企业的详细资料以完成对该企业的重组计划。独立顾问在综合考虑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对特别管理员提出的重组计划进行评价。重组计划交由Danaharta审批。如果得到批准 , 特别管理员将召开有担保的债权人会议 , 如果这些债权人绝大多数同意重组计划 , 特别管理员 将按照该计划对企业实施重组。如果该计划未得到Danaharta的批准 , 特别管理员将被要求制定一个新的重组计划。

二、Danaharta的运作

( 一 ) Danaharta对不良资产的收购
Danaharta通过发行政府担保的可赎回零息债券向金融机构购买不良资产 , 即用Danaharta发行的债券来置换银行的不良资产。Danaharta发行的债券期限都是五年 , 但Danaharta有权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展期限 1-5 年 , 债券贴现发行 , 收益率参照马来西亚政府相同期限政府债券的收益率。最初Danaharta在收购时支付部分现金及部分债券 , 后来仅支付债券。从 98 年 8 月 , 马来西亚英雄艾芬证券银行成为 Danaharta首宗收购对象以来 , 到 99 年 6 月份 , Danaharta共进行了七次大型的收购 , 批量发行债券面值为 79.03 亿林吉特。

Danaharta在资产收购中制定了一整套的准则 : 遵循商业化的原则 ; 收购中要保持独立性和专门化 ; 收购的资产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 在整个收购过程中发行的全部交易行为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Danaharta对收购资产有一定的标准 :

1 、被收购的资产必须有价值 , 而且经过Danaharta重组后 , 资产必须存在潜在升值的可能 ;

2 、Danaharta只收购符合条件的总价值不低于 5 百万林吉特的资产。如果是贷款 , 其总值按本金、利息、其他发生的费用加总计算后得出。小额不良资产由马来西亚中央银行管理的两个综合基金和三个专门基金负责收购及处置。

3 、在整个收购及资产定价程序中 , 对所有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 , 不采取差别对待。

Danaharta根据自己对不良资产确定的 “ 公允市价 ( FairMarketValue )” 作为收购价格。每次收购 , Danaharta都单独定价 , 不使用 “ 固定的折扣率 ” 。Danaharta基于 “ 内部合理价值 ” 对不良资产进行定价 , 即在考虑宏观经济环境 , 持有成本包括再注入资金等诸多可能的情况下 的未来收益用适用的风险利率进行折现后所获得的 “ 派生投资价值 ( DerivedInvestmentValue )” 作为不良资产的收购价格。金融机构按 “ 公允市价 ” 将不良资产出售给Danaharta , 其帐面价值和 “ 公允市价 ” 之间的差额所造成的 “ 资产缩水 ” 可以在五年内摊销 , 金融机构就获得了一个健康 的资产负债表。

( 二 ) 资产分类管理
由于收购的是大额不良贷款 , Danaharta认为简单的贷款 重组是行不通的 , 要重组的不是贷款本身 , 而是贷款的企业及其资产。为了实现这个目标 , 该公司建立了 5 个分公司 , 分别管理以下五类资产 : 地产 / 饭店 / 旅游、 建筑业、基础建设业、工业、其他类资产。同时Danaharta计划将国内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公司分为二类 , 并分别采取相应的重组措施 :

  1 、尚有活力企业。即经营还比较健康 , 但面临流动性危机的企业。对尚有活力的企业的不良资产 , Danaharta采取的是债务重组的方法。具体地说债务重组包括盘活贷款和贷款重组两种方式 , 其中贷款重组方式又分为重新安排债务偿还期限、调整本金偿还期、债务削减及债转股等方式。为了维持公平公正 , Danaharta在债务重组的安排上规定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

(1) 如果采取债务削减方式 , 那么股东要承担高于债务削减比例的资本缩水 , 而且在债务削减前 , 如果股东对企业有贷款 , 那么就应将贷款转为次级债务 ;

(2) 债务重组以后 , 担保债权人仍处于比无担保债权人优先清偿的地位 ;

(3) 在债务重组过程中 , 对不足额的抵押物不作任何稀释处理。如果是超额抵押 , 仅可对超额部分作稀释处理 ;

(4) 仅进行一次债务重组 , 即只给借款人企业一次机会 , 若是债务重组失败 , 即将企业划入没有活力的企业类 , 而采取资产管理的处理方式。

实际上 , 马来西亚的企业一般习惯于借用短期贷款 , 而不太借入长期贷款 , 因而形成了贷款高度短期化的格局 ,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降临后 , 马来西亚企业界很快就出现了不良资产涌现 , 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因而 , Danaharta针对这类问题 , 采取债务重组的策略是正确的。

2 、没有活力的企业。Danaharta对没有活力的企业则采取资产管理的策略。没有活力的企业可分为两种 , 一种即是管理失控型 , 这一类企业公司还能生 存 , 但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 , 以致影响公司正常运行。另一类是完全不良型。对管理失控型企业 , Danaharta采取的是接管企业的策略 , 即任命特别管理 员来接管该企业 , 对企业进行重组 , 重组既可通过同其他公司合并进行 , 也可以进行资产重组 , 在需要的时候Danaharta可以注入资金。独立顾问的设立 , 为公司重组的成功提供了保证。对于完全不良型企业 , Danaharta采取的是取消抵押物赎回权和出售的政策 , 以尽量地减少损失。

三、几点启示
一、法律先行。Danaharta的实践体现了先立法后运作的原则 , 完善的法律使Danaharta获得充分的法律支持 , 从而为其实现目标提供了制度保 证。我国的情况是从未有过正式资产处理机制 , 现行法律制度不能支持资产处理机制的运行 , 因而 , 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 , 当务之急不是资产收购 , 也不是资产处 置 , 而是迅速提请有关部门制定一部《资产管理公司法》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权限等作出规定 , 没有法律作为支持 , 资产管理公司将寸步难行。笔者认为 , 《资 产管理公司法》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 资产管理公司应获得同债权人银行同等的权利地位 ;(2) 资产管理公司应有管理及处理所收购的资产的权利 , 包括接 管企业实施重组、获取抵押物并进行处置的权利等 ;(3) 要有对付腐败、敲诈以及其他针对将要处理的资产的非法行为的权利。

二、必须解 决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不良资产的收购需要大量的资源 ,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以盈利作为目标 , 因而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运作的重 要保证。从Danaharta的实践来看 , 主要是通过发行财政担保的债券来获取资金的。笔者认为 , 这对我国有比较好的借鉴意义 , 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用这种方 式进行资产收购。考虑到我国《担保法》对国家机关担保有着严格限制 , 应通过特别立法对资产管理公司予以放宽。

三、有效的企业重组方案 是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成功的关键。在资产的处置上 , Danaharta根据资产的状况 , 采取不同的分类处理策略 , 注重对企业的重组 , 从而才能彻底化解不 良资产。这一点对于我国特别有借鉴意义。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多为对国有企业的信用贷款 , 且银行企业关系特殊 , 银行不良债权即为国有企业的 “ 不良股权 ” 。从市 场环境上说 , 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 特别是债券市场偏小 , 而且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 再就业渠道并不宽敞 , 因而在资产处置上 , 企业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最主要的手段。从不良资产成因上说 , 资产处置应该标本兼治 , 治本为主 , 因而 , 在企业重组中如何合理安排有效的重组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 既要能盘活资产 , 更要能 形成对企业硬的约束 , 这样才能使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彻底解决。

四、资产评估定价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重要。在资产收购上 , Danaharta采用的是市场价格。市价收购使资产管理公司获得一个良好的资金基础 , 从而为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考核提供了依据。尽管我国政府 己经明确了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从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转移的原则 , 但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是绝对必要的。只有通过对不良资产全面的评估 , 政府有关监管部 门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和监管才有了客观依据 , 避免资产管理公司 “ 道德风险 ” 行为的发行。另外 , 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合理评估 , 资产管理公司可对具体资产的不 同处置方案进行比较 , 从而选择较优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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